行业新闻
2020商业保理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 2021-01-22       访问次数:

1、商业保理规范清理进入强监管

2020年以来,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加紧出台各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办法,开展商业保理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整个行业严监管、防风险趋势持续加强。目前,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的通知》出台以来,山东、厦门、湖南、广东、大连、深圳、上海、天津等地均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了规范清理。北京、上海两地先后印发了《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和《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2、“保理合同”纳入《民法典》 

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编,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加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4、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8月10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通知称,将选拔推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经营业绩良好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在央行征信中心协调指导下,尽快实现央行征信系统接入。

此前,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中第16项明确提出,对于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经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审查的商业保理企业法人,可以以专线直接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方式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5、四倍LPR 对保理的影响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该新规出台之后,除了对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产生重大影响外,也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较大震荡,对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典当行等非民间借贷行业的机构来说,是否需要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如何适用等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

6、《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

9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实施分类。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分类是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的前提。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充分采取非现场审查、现场检查、约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摸透本辖区商业保理企业底数,做到分类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7、《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    

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八年向社会公众发布保理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总结2019-2020年全球保理业务及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情况,阐述保理业务发展环境,介绍保理业务创新产品,解读保理业务创新与金融科技的应用,探索金融科技助力保理发展,分析保理业务风险及司法判例,提出保理业务的发展建议,展望保理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专业著作,已成为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保理行业的窗口,具有学习借鉴和参考价值。

8、天津商业保理行业全年净增注册资本突破67亿元

2020年以来,中粮集团、顺丰集团、河南交投集团等重点央企国企、知名民企相继在津投资设立商业保理项目,国家电网集团、美的集团、鲁商集团等重点企业旗下商业保理项目先后增加注册资本。随着泰达产发集团出资设立的天津经开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顺利落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保理公司达到近200家,业务余额超过1000亿元。天津市金融局共完成商业保理项目审批62个,其中新设项目28个,增加注册资本22个,我市商业保理行业净增注册资本达67.3亿元,税收总额达18.77亿元。

9、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人民银行负责

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做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